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禹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你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准许原告上海禹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9元,减半收取2959.5元,由原告上海禹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禹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你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0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准许原告上海禹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9元,减半收取2959.5元,由原告上海禹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