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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兴华:本院受理原告杨富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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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14 12:05:09 打印 字号: | |

      

  

 

亢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富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132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判令被告陈文静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2日为2828元);2、判令由被告亢兴华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费用等由被告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3月6日下午2时。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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