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观庆:
本院受理原告蔡德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费21100元以及以21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LPR加计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为1863.3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