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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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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04 10:22:49 打印 字号: | |

      

    

 

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李晓勇、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9040226170804140000026)约定标准所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李晓勇、杨杰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