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志刚:
原告嵩明县嵩阳泰发彩钢瓦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嵩明县嵩阳泰发彩钢瓦经营部货款人民币5656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4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6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原告嵩明县嵩阳泰发彩钢瓦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志刚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