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嵩明黑夜精灵酒吧:
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嵩明黑夜精灵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货款16559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嵩明黑夜精灵酒吧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