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156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