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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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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11 15:56:32 打印 字号: | |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156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