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诚: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3954号原告汪建雄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机械租用合同;2.由被告支付原告挖掘机租金16800元、停工补偿费22500元、拖车出场费6500元,合计45800元(大写:肆万伍仟捌佰元整)。3.由被告支付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到本案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0日下午14: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