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志: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小街文辉机械租赁部诉你及被告云南乐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海峰、汪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414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乐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汪建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嵩明小街文辉机械租赁部支付租金4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8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
二、驳回原告嵩明小街文辉机械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元,由被告云南乐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汪建平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