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陕西恒振弘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原告昆明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振弘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7月21日签订的《蓝田县全域治水项目砂石骨料代加工协议》于2022年8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陕西恒振弘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罗李村外环高速下的存放于施工场所的选砂、洗砂设备全部拆除运走;
三、驳回原告昆明荣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陕西恒振弘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