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乐学财、邓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有明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024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乐学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有明劳务费155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按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邓艳红对上述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周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乐学财、邓艳红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