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寇冬福:
本院受理原告杨绍友与被告周建東,罗从平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4104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挖机租金170000元,及以170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即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2月27日下午2时。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