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紫妍:
本院受理原告王怀良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确认位于嵩明县城兴旺街与药灵路交叉口和谐家园小区A区四单元7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云(2017)嵩明县不动产权第0006952号)属于原告王怀良单独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怀良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2212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