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翔: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奇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张树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忠奇支付垫资款25209.67元;
二、由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忠奇支付垫资款83209.67元;
三、驳回原告李忠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原告李忠奇负担2440元,由被告张树智负担520元,由被告李翔负担173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