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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祖行:原告施如巧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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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28 10:05:0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马祖行:

 原告施如巧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马祖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施如巧劳务费人民币16200元。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马祖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