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字鹏:原告朱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12-26 14:51:1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字鹏:

原告朱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还原告朱昆借款本金18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5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字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昆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案件诉讼费352元,由被告字鹏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