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洪:
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张玉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503.16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503.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付的利息;
由被告张玉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
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玉洪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