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琼芬: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被告杨琼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14666.64元;
二、被告杨琼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14666.64元为本金自2018年0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22年02月28日为8488.81元);
三、被告杨琼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杨琼芬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