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烨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嵩明固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烨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嵩明固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555.15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6日起,以83555.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嵩明固成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云南烨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