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海军:
原告唐云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原告唐云凤与被告赵海军之间的家具销售合同于2022年11月28日解除;
二、由被告赵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唐云凤合同定金及货款共21200元,及该款自2022年3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赵海军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