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军:
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军2020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29日解除;
二、由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其占用的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园公租房9幢17楼1704室房屋,返还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
三、由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房屋2021年3月4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的租赁费679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06元、解除合同违约金242元,合计7843元;
四、由被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30起至房屋交还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之日止按8元/月/平方米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海军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