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琼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邮寄判决书你拒收、多次到户籍地未找寻到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王琼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欠款本金24,106元、利息2,002.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29.85元、分期手续费582.21元,合计28,120.87元及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
二、由被告王琼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被告王琼有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