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徐佑珍: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3976号原告李美秧诉你、张明波、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2000元,被告张明波、徐佑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452.8元,合计326148.4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4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