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孙树芬、湛有才: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湛启茂、陈永利、嵩明景秀美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湛启茂、陈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1,431.02元及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湛有才、孙树芬、嵩明景秀美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湛有才、孙树芬、嵩明景秀美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湛启茂、陈永利进行追偿;
三、原告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湛启茂、陈永利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的位于嵩明县城黄龙路北延线(滨河苑)B41幢301号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云(2018)嵩明县不动产权第0001477号,建筑面积139.79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嵩明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湛启茂、陈永利共同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