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千秋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工商学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原告云南工商学院与被告云南千秋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工商学院快递整合及快递+项目场地管理协议》于2021年3月21日解除;
二、由被告云南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工商学院管理费521763.6元及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2176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云南工商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8元,减半收取6249元,由原告云南工商学院负担2000元,由被告云南千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4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