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红志: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租个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张红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昆明租个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下欠的车辆租金6600元及该
款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昆明租个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张红志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