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桂元: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来喜工贸有限公司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27民初2414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由被告李桂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来喜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02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630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76元,减半收取为688元,由被告李桂元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