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顾佳、云南巨丰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工商学院与被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荣祥、李江龙、云南凌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383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工商学院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78459.2元;
二、由被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工商学院违法转包违约金149998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工商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2元,由原告云南工商学院承担1702元,由被告云南源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
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判决书第一页第十四行 “叶红燕(实习律师),系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应补正为“叶红艳(实习律师),系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