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登帅:
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黄登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嵩明杨林松山副食经营部货款人民币4892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黄登帅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