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韩平:
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韩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19314.32元。二、由被告韩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19314.32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22年02月28日为8567.94元)。三、由被告韩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元。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平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