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代生君:
本院受理原告金朝荣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金朝荣与被告代生君于2021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由被告代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房屋(坐落于嵩明县杨林镇玉龙路78号)交还原告金朝荣管理使用。三、由被告代生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朝荣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的租金3225.67元。四、驳回原告金朝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代生君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