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安冰瓶款1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案件诉讼费2600元,由被告王海涛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