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立志、李培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原告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14.6%计算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2231.66元,合计87231.66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