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凤瑞: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律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27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由被告保山汝金矿业有限公司、向松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律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费396522.36元;
二、由被告云南神迪商贸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050万元人民币)、横琴绿展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450万元人民币)、深圳增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对被告保山汝金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律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0元,由原告云南律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7900元,由被告保山汝金矿业有限公司、向松泽负担454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2212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