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凤瑞: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律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凤瑞、向松泽、汝金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居间费196万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神迪公司、横琴公司、增彩公司在汝金公司的认缴出资为限对上述居间费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即神迪公司在认缴人民币2050万元范围内,横琴公司在认缴人民币2450万元范围内,增彩公司在认缴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2212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