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凤瑞: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律邦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27民初369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书的内容是:
由对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八行“法定代表人:蓝梓淇,该公司执行董事。”,补正为“法定代表人:陈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2212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