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诉你与李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判令被告李晓勇、杨杰偿还尚欠我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截止2022年6月21日的欠息7158.95元(含逾期利息及复利〕,两项合计37158.95元,并承担自2022年6月21曰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判令上述两位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