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财保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明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