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栋:
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张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5750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7%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张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元.
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栋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