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富丽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志仁:
原告晨农集团昆明恒兴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富丽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志仁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晨农集团昆明恒兴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冰瓶费、水电费等费用100053.4元;
二、由被告昆明富丽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志仁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晨农集团昆明恒兴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以10005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晨农集团昆明恒兴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昆明富丽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宋志仁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