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庄瑞强: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1486号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庄瑞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庄瑞强支付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及冰瓶等使用费306043元、违约金31500元。
二、由被告庄瑞强支付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以上共计347543元,被告庄瑞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7734元,由被告庄瑞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