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汝明: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2913号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腾丰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200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