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仟家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广东仟家置业有限公司、曲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云光、子琼芳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930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原告杨云光、子琼芳与被告广东仟家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22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2年10月26日解除;
二、由被告广东仟家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云光、子琼芳装修费等合计485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2022年10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上述款项,被告广东仟家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仟家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杨云光、子琼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6元,由被告被告广东仟家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