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仕辉: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1152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张仕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张仕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859.26元。
二、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仕辉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