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程刚、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路产损失费共计2000元;
二、由被告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路产损失费共计2,061.5元。
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程刚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