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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东: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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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22 10:37:2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李志东: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2)云0127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李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84.69元,截止2022年4月25日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人民币1747.18元,及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贷记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志东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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