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朱启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云A9LX72的“众泰”牌车辆享有所有权;
二、由被告朱启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费29163.03元及以29163.03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3.7%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1元,由被告朱启辉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