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晓磊: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李彩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李晓磊、李彩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费185225.46元及以每期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6元,由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6元,由被告李晓磊、李彩霞共同负担36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