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代伟: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27民初3623号原告昆明扬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依法撤销(2020)732执字第4号分配方案,允许原告获得对本次资金的分配权;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时嵩明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