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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得:本院受理原告张云武诉被告李绍得、第三人冯仙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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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04 09:30:33 打印 字号: | |

      

    

李绍得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武诉被告李绍得、第三人冯仙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27民初1749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原告张云武与被告李绍得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22年8月11日解除;

二、由被告李绍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云武支付房租37183.3元;

三、驳回原告张云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李绍得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二年十月四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